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蓝盾铁帚”1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5年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就医安全,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22号)、《关于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实际,特组织制定了《2015年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蓝盾铁帚”1号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2015年5月21日
2015年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
“蓝盾铁帚”1号行动方案
—医疗服务监督专项执法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5年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就医安全,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22号)、《关于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15年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蓝盾铁帚”1号行动方案(以下简称1号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1号行动,指导各地开展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工作,强化医疗机构法律责任意识,督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使医疗服务监督各项执法行动落到实处。
二、责任分工
医疗服务监督执法行动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负责部省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全省行动进行组织指导,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并抽查部分医疗服务机构。各市州、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行动的具体实施。
三、督导内容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22号)、《关于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23号)等文件精神,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工作、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血液安全执法检查、护士执业检查、人体器官移植执法检查、打击非法行医监督执法等工作情况进行督察指导。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督检查情况
1、涉嫌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情况;
2、涉嫌开展代孕的医疗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情况;
3、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情况;
4、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类精子库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检查情况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查处情况;
3、违规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三)血液安全执法检查情况
1、采供血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执业检查情况;
2、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理以及单采血浆站采浆程序、浆源管理检查情况;
3、献血(浆)员健康检查要求落实检查情况;
4、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执行临床用血管理检查情况。
(四)护士执业检查情况
1、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检查情况;
2、医疗机构使用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检查情况;
3、医疗机构使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检查情况。
(五)人体器官移植执法检查情况
1、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检查情况;
2、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检查情况;
3、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的检查情况;
4、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并得到批准检查情况;
5、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检查情况。
(六)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执法检查情况
1、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取得相应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执业检查情况;
2、精神卫生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检查情况;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监督检查情况。
(七)打击非法行医监督执法行动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体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2、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情况;
3、以传统医学、养生保健为名,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或打着中医中药旗号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监督检查情况;
4、在农贸市场、集市、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重点场所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监督检查情况;
5、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情况;
6、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情况。
四、督导检查时间
2015年5月20日—2015年6月20日,具体行程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
五、督导分组安排
第一组组长:白亦兵
成员:医疗服务监督处(兼联络员)、传染病防治监督处、放射卫生监督处各1人,辖区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地点:恩施州、宜昌市
第二组组长:陈永德
成员:医疗服务监督处(兼联络员)、传染病防治监督处、放射卫生监督处各1人,
地点:黄石市、黄冈市
第三组组长:曾秀林
成员:医疗服务监督处(兼联络员)、传染病防治监督处、放射卫生监督处各1人,
地点:荆州市、咸宁市
第四组组长:钱辉
成员:医疗服务监督处(兼联络员)、传染病防治监督处、放射卫生监督处各1人,
地点: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
第五组组长:吴廉
成员:医疗服务监督处(兼联络员)、传染病防治监督处、放射卫生监督处各1人,
地点:随州市、荆门市、天门市
第六组组长:李玲
成员:医疗服务监督处(兼联络员)、传染病防治监督处、放射卫生监督处各1人,
地点:襄阳市、十堰市
第七组组长:汪祖陆
成员:医疗服务监督处(兼联络员)、传染病防治监督处、放射卫生监督处各1人,
地点:武汉市、鄂州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专项行动领导组织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认真组织好医疗服务监督执法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强化医疗服务监督执法行动的督导协调和业务指导,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牢做实。
(二)加强专项行动监督执法力度。系统安排部署好监督执法工作,加大监督执法频次和力度,在监督执法中可做到“三机制、五结合”,即采取“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新机制,推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晴天查与雨天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结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处罚力度。
(三)加强部门协作,加强案件查处力度。保持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密切联系,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特别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四)加强执法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在医疗服务监督执法行动中,各地要重视对行动的群众发动和宣传报道工作,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社会作用,全面深度报道开展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并积极向省综合监督局投稿,反映专项行动最新动态,同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做到有报必查,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认真总结分析医疗服务监督执法行动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各项工作统计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关于开展2015年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22号)、《关于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23号)文件附件的工作总结材料和汇总表格电子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