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部分)的通知
鄂财社发〔 2021〕23号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 2021〕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地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部分,项目代码:Z155080000002,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部分) 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该项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302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通过2021 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二、 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三、各市州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补助资金及救助基金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范围,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落实好本级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并统筹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等资金,确保需要急救的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部分)分配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0日
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部分)分配表
单位:万元
地区 | 应补助数 | 提前下达 | 本次下达 |
合计 | 2158 | 1917 | 241 |
武汉市 | 407 | 363 | 44 |
黄石市 | 90 | 80 | 10 |
十堰市 | 124 | 110 | 14 |
荆州市 | 203 | 180 | 23 |
宜昌市 | 151 | 134 | 17 |
襄阳市 | 207 | 184 | 23 |
鄂州市 | 39 | 34 | 5 |
荆门市 | 105 | 94 | 11 |
孝感市 | 179 | 159 | 20 |
黄冈市 | 231 | 205 | 26 |
咸宁市 | 93 | 82 | 11 |
恩施州 | 123 | 110 | 13 |
随州市 | 81 | 72 | 9 |
仙桃市 | 42 | 37 | 5 |
天门市 | 45 | 40 | 5 |
潜江市 | 35 | 31 | 4 |
神农架林区 | 3 | 2 | 1 |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