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大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力度,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提高全省传染病疫情报告直报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HIV实验室、特别是手足口病、甲型H7N9流感定点收治医院、二级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地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
市(州)级必查,带县(市、区)的市(州)抽查一个县(市、区)。市(州)及抽查的县(市、区)检查相对应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包括市(州)级医疗机构2家,每个县(市、区)检查县级医疗机构1家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1家。
二、检查内容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重点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实验室设施、布局的规范性、实验室与工作人员的资质和安全防护情况、实验室中病原微生物与实验活动的管理情况等开展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
1、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检查生物安全责任制及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生物安全工作自查记录、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实验室感染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记录、实验室档案,工作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设施、布局及相关配置。实验室布局和设施是否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要求;
3、实验室备案情况。主要检查一、二级实验室是否已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实验室生物安全设备及个体防护基本设施设备是否严格按照《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是否在备案范围内从事实验活动。
4、样本采集、检测及废弃物的处置。主要检查菌(毒)种或样本使用、运输及管理情况,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存、运输、处置,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是否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 。
(2)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建设和完善情况。
(3)传染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审核记录是否规范,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是否按时,是否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核查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是否进行网络直报的情况。
(4)是否建立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及落实情况。与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甲类传染病疫情的记录;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5)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运行情况,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传染病的报告、审核确认、查重等情况。
(6)2015年度是否组织开展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质量的督导检查(要求有方案、记录及总结)。
(7)是否开展传染病监测资料日、周、月、年周期分析;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是否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分析或专题分析报告。
(8)是否及时将常规各项分析报告向辖区报告单位进行反馈(以实际可查的反馈形式为准,如正式发文或网络直报系统反馈)。
内容详见附件2。
(三)医疗机构
(1)是否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及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
(2)是否建立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异常信息的快速反馈、自查等方面。
(3)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设置及使用是否规范。
(4)检验部门、影像部门是否建立了异常化验结果必须返回送检医生或科室的反馈机制(包括门诊和住院)。
(5)院内是否设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本院传染病报告数据的常规分析,分析不同时期医院接诊的主要传染病,并将分析结果在院内及时通报。
(6)是否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院内自查工作。
(7)传染病报告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规范。
(8)是否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的专业培训与考核。
内容详见附件3。
三、检查时间和步骤
(一)单位自查整改阶段。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机构按照要求,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等文件、标准,对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传染病疫情直报系统进行逐条逐项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二)专项检查阶段。各市(州)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专项检查,部省属医疗机构自查,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和本单位检查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省卫生综合监督局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处。
(三)督查、通报阶段。9月初省卫生综合监督局将进行执法监督督查,9月底将根据省级和市州抽查结果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省卫生综合监督局督导检查,除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外,还涵盖《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函〔2015〕124号文)和《关于开展2015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24号文)中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四、督导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督导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二)督导时间
2015年8月24日至9月13日,具体行程由各督导检查小组自行确定。
五、督导分组安排
本次督导分6个小组,每组4-5人(包括司机1人),各小组成员2-3人,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
组 长:白亦兵
成 员:环境卫生监督处1人(兼联络员)、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处1人、局办公室1人
督导地点:十堰市、襄阳市、神农架林区
第二组
组 长:陈永德
组 员:环境卫生监督处1人(兼联络员)、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处1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处1人
督导地点:武汉市、孝感市、咸宁市
第三组
组 长:曾秀林
成 员:环境卫生监督处1人(兼联络员)、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处1人
督导地点:随州市、天门市、仙桃市
第四组
组 长:钱 辉
成 员:环境卫生监督处1人(兼联络员)、医疗卫生监督处1人、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处1人
督导地点:宜昌市、恩施州
第五组
组 长:吴 廉
成 员:环境卫生监督处1人(兼联络员)、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处1人
督导地点:黄冈市、黄石市、鄂州市
第六组
组 长:李 玲
成 员:环境卫生监督处1人(兼联络员)、职业卫生监督处1人、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处1人
督导地点: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和传染病直报质量监督检查,对落实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与安全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培训,严格执法。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生物安全管理和传染病网络直报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和指导,明确检查重点,提高监管能力,保障监管效果。要按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传染病网络直报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予通报。
(三)认真总结,确保实效。
各地要认真总结,按通知要求做好各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联 系 人: 郭小玲 石韦民
联系电话:027—87216175;87166090
电子邮箱:SWM87216175@126.COM
附件:1、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2、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表(医疗机构)
2015年8月19日
附件: